第4條
職務依前條規定歸入相當職系類別後,應依下列規定予以歸系:
一、一職務之全部工作項目性質,均屬於同一職系者,以其工作性質為準
。
二、一職務之各工作性質,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而各項工作責任程度不
相當者,以其責任程度較高之工作性質為準。
三、一職務之各工作項目性質,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而各項工作責任程
度相當者,以其工作時間較多之工作性質為準。
一職務之各工作項目性質,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而各項工作責任程度相
當,工作時間相同者,應由歸系機關調整工作項目,並依前項各款規定辦
理歸系。
各職務之專業管理法規已明定其業務者,應依其專業內容歸入適當職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