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 79 年 05 月 18 日)
第9條
經雇員考試及格之現職雇員或書記,比照改任為委任第一職等。如擬以考 績升任委任第二職等,應先經公務員特種考試丁等考試或委任升等考試及 格;其為權理較高職等職務者,仍暫予繼續權理。

經分類職位第一職等考試及格或原經第一職等改任審定有案之現職雇員或 書記或經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分類職位第二職等以上之雇員或書記,均暫 以原經審定之職等改任;其為權理較高職等職務者,仍暫予繼續權理,遇 缺均應就其雇員職務優先調整為非雇員職稱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