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 79 年 05 月 18 日)
第7條
實施職位分類前任簡任、任職務審定合格實授有案人員,其所任職位於實 施職位分類時。其職位歸入第九職等以下或第五職等以下,核定暫以第十 職等或第六職等改任,現仍在職者,如該現職最高職等在職務列等表中亦 為第九職等以下或第五職等以下者,仍暫准以簡任第十職等或任第六職等 改任,但遇缺應優先調整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