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 33 年 10 月 18 日)
第5條
軍法人員曾任推事或檢察官一年以上,並任相當於薦任職之軍法人員二年 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兼任地方法院院長之推事、地 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等法院薦任推事或檢察官之資格。

曾任相當於薦任職之軍法人員四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 轉任高等法院檢察官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