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 33 年 10 月 18 日)
第4條
軍法人員曾在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年以上畢業而任相當於薦任職 之軍法人員二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地方法院推事 或檢察官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