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 33 年 10 月 18 日)
第3條
軍法人員曾在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年以上畢業而任相當於委任職 之軍法人員三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審判官之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