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  ( 26 年 01 月 12 日)
第1條
蒙藏邊區人員得依本條例之規定,任用為簡任、薦任、委任職公務員。

前項任用人員,應以蒙藏邊區土著人民,通曉國文、國語者儘先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