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 92 年 05 月 28 日)
第9條
在本條例施行前,交通事業現職人員,應由考試院以檢覈考試銓定其資位 ,已敘定資位者,換敘本條例所定之資位。

非交通事業現職人員,在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資位者,得於復任交通事業 職務時換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