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 92 年 05 月 28 日)
第8條
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交通行政人員取得本條例所 定各級資位者,亦得轉任交通事業機構相當職務;其轉任資格、年資提敘 等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後,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 時,應依各該任用及俸給法規,重新審查其資格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