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 92 年 05 月 28 日)
第11-1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之考試及格 者,初任交通事業人員,其薪級起敘規定如左: 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各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均自各該資位最低薪 級起敘。但高員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級四四五薪點起 敘;高員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

二、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 級四四五薪點起敘。 三、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 七級三五○薪點起敘。 四、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 級三二○薪點起敘。 五、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自員級第三十八級二四○薪 點起敘。 六、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自佐級第四十二級二○○薪 點起敘。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考試及格 者,初任交通事業人員,其薪級起敘規定如左: 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各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均自各該資位最低薪 級起敘。但高員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 起敘;高員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點起敘。

二、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十五級五二○薪點起敘。 三、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起敘;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點起敘。 四、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薪 點起敘。 五、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自員級第三十八級二四○薪 點起敘。 六、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自佐級第四十二級二○○薪點起敘。 具較高資位任用資格人員,初任較低資位職務者,敘各該資位與前二項同 數額薪點之薪級;如該同數額薪點之薪級高於所任資位最高薪級者,敘所 任資位最高薪級。 經敘定資位人員,調任同一資位或不同資位之職務者,其薪級之核敘,比 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交通事業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資位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 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該資 位最高薪級為止。 交通事業人員各薪級薪點之薪額,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