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7條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一次駐外期間以不逾六年為原則,該次駐外期間內得在 各駐外機構間調任,任滿調回外交部服務。

前項期間,因受駐在國(或地區)政策、法令之限制或業務上之需要,得 延長或縮短;經延長者,一次駐外期間合計不得逾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