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6條
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繼續任用之派用人員,擔任第 二條第一項所定職務者,其資格仍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之規定,不適用第 三條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