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條
簡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除須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 一: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取得升任簡任官等任用資格。
二、任外交部或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簡任職務。
三、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簡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