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 96 年 12 月 10 日)
第19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四 條及第十五條,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