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 96 年 12 月 10 日)
第17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殉 職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 亡。

二、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