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 96 年 12 月 10 日)
第17-1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四項所定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係依退休人員最後在職或撫 卹人員死亡時,所適用之警察官職務等階表及警察人員俸表規定之等級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