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 96 年 12 月 10 日)
第14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 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

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及中央警察大學之警察人員有本條 例第二十九條情形者,其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消防 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中央警察大學;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情形者,其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內政部消防署及中央警察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