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 96 年 12 月 10 日)
第13條
依前條規定改任之警察官,按其原經依法敘定之本俸俸級,就警察人員俸 表所列同等階任官。

前項改任後之官階,高於所在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二階以上者,不得申請調 任同官階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