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退休與撫卹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35-1條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應給 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 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照護。

前二項之照護標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