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8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依法考試及格,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及本 法施行前考試法規所舉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及格。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依法銓敘合格,包括在本法施行前依下列法 規經銓敘機關審查合格,或准予登記人員具有合法任用資格者:

一、依公務人員或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各種任用法規及各該機關組織法所定 任用資格審查合格者。

二、依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條甲、乙兩款第一目及第三條 甲、乙、丙三款第一目審定准予登記者。

三、依其他法規審查合格認為與銓敘合格有同等效力領有銓敘部證書者。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依法升等合格,包括依下列法規取得升等任 用資格或存記,得分別具有各該官等、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者:

一、本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取得升等任 用資格或存記,具有簡任或薦任相當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者。

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四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施行前依規定取得簡 任存記或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取得簡任任用資 格,具有簡任第十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