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28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之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 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法律,不得與本法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牴觸 ,如有牴觸,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