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22條
各機關擬任人員送審,應填具擬任人員送審書表,連同公務人員履歷表、 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服務誓言,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前項送審程序,由銓敘部定之。

經銓敘審定合格之現任各官等人員,調任同官等職務,應依送審程序,送 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如係調任不同職等者,應檢附有關證件,其為同官 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人員時,並應敘明充分具體理由,未敘明者,銓敘 部得依原送審程序,退還原送審機關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