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21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 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 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 機關同意,始得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