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11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指擔任經銓敘部同意列為 機要職務,得不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並經銓敘審定以機要人員任用之人 員。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指機關長官退休 ( 職) 、卸任、調職、辭職、免職、撤職、去職、解職或死亡時,其所進用 之機要人員,應由原 (新) 任之機關長官或其代理人,於同時將該機要人 員免職。機關長官停職或休職時,由其代理人視業務需要辦理。

各機關未具任用資格初任機要人員,依所任職務在職務列等表所列最低職 等以機要人員任用。如調任或改任其他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之職務時,應 重新銓敘審定其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