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7條
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 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 核之依據。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

前項職務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