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26-1條
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一、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二、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 之日止。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

四、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 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五、參加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但未當 選者,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六、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 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 選人宣誓就職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 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亦同。

七、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首長受罷免者,自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 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

八、自辭職書提出、停職令發布或撤職、休職懲戒處分議決之日起至離職 日止。

九、其他定有任期者,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止。但連任者 ,至確定連任之日止。

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必要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期間內,機關出缺之職務,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