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25條
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 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 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