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16條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曾任行政機關人員、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除依法令限制不 得轉調者外,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職務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官、職 等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