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15條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

一、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二、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