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13-1條
在本法施行前經依法考試及格或依法銓敘合格實授者,取得與擬任職務性 質相近、程度相當之任用資格。

前項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定之。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辦理之考試,其考試類科未列明職系者,依前項規定 認定其考試類科適用職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