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12條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應由分發機關分發各 有關機關任用。

前項分發機關、程序、辦理方式、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 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