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11-1條
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 務間之適當性。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 範,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