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10條
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分發機關就公務人員各 等級考試正額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如可資分發之正 額錄取人員已分發完畢,由分發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 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

已無前項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時,得經分發機關同意,由各機關自行遴 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