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  ( 105 年 08 月 26 日)
第4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計畫及方案之研議及會核。

二、法案之研議及會核。

三、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

四、跨單位業務之整合協調。

五、其他文稿審核及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