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
( 105 年 08 月 26 日)
第4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計畫及方案之研議及會核。
二、法案之研議及會核。
三、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
四、跨單位業務之整合協調。
五、其他文稿審核及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