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  ( 105 年 08 月 26 日)
第17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