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  ( 105 年 08 月 26 日)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