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規則  ( 84 年 12 月 18 日)
第2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 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 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