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規則  ( 84 年 12 月 18 日)
第13條
委員會議議程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席、列席人員,但具有時效之議案,不 及編入議程者,經主席核定後,得編入臨時議程,並於開會時分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