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106 年 10 月 11 日)
第7條
保訓會應於受理前條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

一、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日、時到達指定處所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 卷內文書。

二、付與請求之文書繕本、影本或節本。

三、拒絕請求者,應敘明拒絕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