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106 年 10 月 11 日)
第35條
復審人或再申訴人申請調處,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訓會得拒絕之:

一、依調處事由之性質、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經審慎評估 後,可認為不能調處或顯無調處之必要或調處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曾依其他調處(解)程序經調處(解)不成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