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106 年 10 月 11 日)
第25條
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逾第二條所定期間未補正,復審人於委員會議審議決 定前,已向保訓會補正者,仍應予受理。

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復審要件者,雖未依限補正,仍不影響提起 復審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