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106 年 10 月 11 日)
第24條
復審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 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準用第六 條及第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