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106 年 10 月 11 日)
第23條
保訓會囑託鑑定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送請鑑定事項。
二、完成期限。
三、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內容。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保訓會囑託檢驗、勘驗時,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