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106 年 10 月 11 日)
第23條
保訓會囑託鑑定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送請鑑定事項。

二、完成期限。

三、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內容。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保訓會囑託檢驗、勘驗時,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