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106 年 10 月 11 日)
第2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 ,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知復審人,載明於文到 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