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106 年 10 月 11 日)
第18-1條
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時,會議主席得不 准其進入會場。

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進入會場後,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