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106 年 10 月 11 日)
第16條
委員會議或審查會依第十四條規定進行之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後,主席應 告知到場人員退席,宣布進行審理,並作成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