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106 年 10 月 11 日)
第16-1條
保訓會對復審人申請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經審議認無正當理由或顯無必 要者,得予拒絕,並於決定理由中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