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106 年 10 月 11 日)
第14條
保訓會審理復審事件,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進行之陳述意見及第五十二條 規定進行之言詞辯論,得於審查會進行之。

前項言詞辯論,應經審查會決議。

陳述意見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得由專任委員一人至二人聽取之,並製 作紀錄要旨,提報審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