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106 年 10 月 11 日)
第11條
復審事件應由保訓會承辦單位擬具處理意見,依序分案送請專任委員初審 。

專任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初審意見,供 保障事件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

保訓會承辦單位應按審查會決議,擬具復審決定書稿,提送委員會議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