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50條
公務人員協會於不影響服務機關之公務並向機關首長報告後,得於上班時 間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或進行協商、調解。代表公務人員協會進行協商、 調解或列席爭議裁決委員會之公務人員,得請公假。

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其時數如下: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理事長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二、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十小時;全國公務人 員協會理事、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